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各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
現將《山東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7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人才開發處)
山東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博士后事業健康快速發展,加強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建設和博士后青年人才隊伍集聚培養,根據國家和我省博士后工作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具備一定條件,未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的企業、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設區的市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代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開展技術創新實踐活動的省級博士后工作平臺。
第三條 基地應當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的合作,發揮其人才技術優勢,促進產學研用相結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技術創新能力,集聚培養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為推進全省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第四條 基地建設堅持統籌規劃、服務發展、動態管理、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綜合管理全省基地建設工作,負責對全省基地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評估,承擔基地的認定、授牌、考核和退出等工作。
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管理、協調本地區基地的具體工作,承擔基地申請備案、工作評估等事宜。
第六條 設立基地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明確博士后工作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務等各項具體工作。
第二章 基地設立
第七條 設立基地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二)具有一定規模,并具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機構;
(三)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后科研項目;
(四)重視博士后工作,能為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設區的市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等須有三家以上符合設立條件的園區內單位同時申請設立園區分基地。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予以優先考慮:
(一)建有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高端智庫等科研創新平臺。
(二)省級以上制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示范企業。
(三)近五年榮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或承擔省部級以上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研項目。
(四)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具有較高成長性的科技型企業,科技型企業家或從海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創辦的企業,且近三年企業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較高。
(五)獲得省級以上監管機構、行業協會較高評級或企業資質,整體技術水平或重點科研領域在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具有行業示范性和帶動性作用。
(六)能夠充分體現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國(省)內先進水平。
(七)承擔重要社會服務功能,具有較強科研創新能力的高端新型科研組織或科研文化單位。
(八)在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企事業單位。
(九)為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戰略部署和要求,確定的其他優先條件。
第九條 基地設立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設立基地的基層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備案。
(二)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復核和實地考察,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并公布備案結果。
(三)備案單位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員且辦結進基地手續后,通過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設立基地申請。
(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公示、公布設立的基地名單,并授予“山東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牌匾。
第三章 人員培養
第十條 基地依托省內外博士后科研流動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博士后研究人員條件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基地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
(一)基地與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簽訂博士后人才引進培養、科技攻關、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戰略合作協議,流動站向基地積極推薦契合研究課題及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員。
(二)基地提出研究課題及方向,與已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達成進基地工作意向,對接可合作開展研究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
第十一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進入基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基地、流動站及博士三方達成一致意向,簽署工作協議,明確三方權利及義務。
(二)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辦理進站手續。
(三)進站手續辦理完畢三個月內,由基地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集中辦理備案。
(四)基地將博士后研究人員招收備案情況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二條 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及博士后研究人員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工作目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責任等。
第十三條 基地與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流動站應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幫助基地做好確定博士后研究項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等工作。
第十四條 基地應當制定對博士后研究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估、考核獎懲等具體管理辦法,完善以創新性科研成果為核心評價標準的博士后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建立以科研計劃書為主要內容的培養制度。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應給予適當的表揚和獎勵;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員予以勸退和解約。
第十五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基地期間享受基地職工待遇,計算工作年限。基地應按單位性質與博士后研究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可采取月薪或年薪工資發放辦法,并按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六條 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員培養實行“雙導師制”,基地應在與其合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聘請一名導師,并在本單位指定一名導師。發揮博士后合作導師在博士后研究人員招收、培養、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基地時間一般為2年,根據項目需要可在2—4年內靈活確定;對進基地后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應當根據項目資助期限和承擔的任務及時調整在基地時間,最長不超過6年。
第十八條 基地可根據科研項目需求,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員到省外、國外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或參加學術會議等活動,派出時間由基地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完成科研任務后,應當向基地提交科研報告和工作總結等書面材料。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要組織專家對其科研、工作表現等情況進行評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個人檔案,做好出站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對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員進行出站考核評價時,要注重衡量其在專利、發明、解決技術難題、技術創新和對企業經濟效益等方面做出的貢獻。
第二十一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期滿出基地,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辦理出站手續,憑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將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出站情況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二十二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就業實行雙向選擇,鼓勵留在基地工作,也可另選其他單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基地應為其工作安排創造條件,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地所在設區的市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逐步加大對基地的支持力度,出臺配套政策支持。對管理規范、業績突出的基地,優先推薦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十四條 博士后科研工作經費以基地投入為主,同時基地應采取多種形式為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住房等必要生活條件。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經基地同意后,可通過與之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向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申請有關博士后資助項目。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員,可按照《山東省博士后資助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魯人社規〔2018〕21號)有關規定申請省博士后創新項目、省博士后創新人才支持計劃、省企業博士(后)集聚計劃等;可按照《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辦法》(魯人社規〔2018〕6號)規定,申報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博士后國際交流計劃。
出基地后留魯工作以及基地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按照《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下放職稱服務管理權限和建立高層次人才高級職稱評審“直通車”制度的通知》(魯人社字〔2019〕128號)規定,直接申報高級職稱。
第二十六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基地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設立單位可對其予以退站:
(一)提供虛假材料獲得進站資格,或進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的;
(二)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三)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四)受警告以上處分的;
(五)因曠工等行為違反所在單位勞動(人事)紀律規定,符合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情形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七)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八)合同(協議)期滿,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出站手續或在站時間超過6年的;
(九)其他應予退站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不享受國家、省對期滿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
第二十八條 基地授牌后,連續兩年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基地資格,兩年后方可再次備案;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收回其“山東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牌匾。基地獲批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其基地資格自動注銷。基地嚴重違反博士后工作有關規定或喪失設立條件的,可由相應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建議,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注銷。
第二十九條 基地的更名、注銷參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更名、注銷手續辦理。園區類基地設立、注銷分基地,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基地評估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評估辦法,不定期組織。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國家或省如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