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水規字〔2020〕3號
各市水利(水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
現將《山東省水利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6月23日
山東省水利工程技術人才職稱
評價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人才評價機制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職稱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建設高素質的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促進水利事業改革發展,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和《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8〕1號)等精神,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專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水利科學研究、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建設管理、運行管理、水旱災害防御、水文水資源、技術咨詢等工作的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水利工程職稱名稱:
(一)正高級職稱:正高級工程師。
(二)副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
(三)中級職稱:工程師。
(四)初級職稱:助理工程師、技術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水利工程職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四)近五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取得現職稱年限要求在五年以下的,每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等次以上;
(五)任現職期間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第五條 申報水利工程職稱,應具備下列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的,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五年。
(二)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的,應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兩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五年。
(三)申報工程師職稱的,應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兩年;或具備大學專科、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或具備中專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六年。
(四)申報助理工程師職稱的,應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崗位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兩年;或具備中專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職務滿四年。
(五)申報技術員職稱的,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中專學歷,在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崗位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第六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水利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一年參加相應職稱評審。
第七條 取得相關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關于建立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魯人社辦發〔2019〕14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存在如下情況的,不得申報:
(一)受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組織處理或誡勉等的,在處分期或影響期內的;
(二)職稱申報評審中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成果的,自查實之日起五年內的;
(三)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其他不能申報的情形。
第三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九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開展科技創新、推動技術進步、培養科技人才、提高水利工程專業技術水平起骨干作用。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具有主持或主要參加省部級科研項目或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咨詢、施工、質量與安全監督、監理、建設管理和工程運行管理、水文水資源管理等工作經歷。
3.具有熟練運用本領域的專業知識、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先進技術,應用于科研和生產實際工作、開拓新的應用研究領域或解決關鍵性的復雜技術難題的能力。
4.具有指導、培養高級、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
5.在貫徹落實上級工作部署、重點工作、重大任務,特別是水旱災害防御等急難險重任務中,具有發揮專長、提供重要決策支持的能力。
(二)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水利工程高級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至少兩項條件:
1.主要參加2項以上省級科研項目或主持2項以上市級科研項目,且項目結題通過驗收。
2.主要參加2項省級或主持2項市級或主要參加5項市級的發展規劃、綜合規劃、專項規劃,且經批復;主要參加2項省級或主持2項市級或主要參加5項市級的重點課題調研,調研成果或決策建議得到批復或采納。
3.主持2項中型、5項小型或者主要參加7項中型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質量與安全監督、建設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且通過開工備案或竣工驗收達到合格。
4.主持2項中型、5項小型或者主要參加7項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全面技術工作或運行管理規程、方案編制工作,且經批準投入應用;主持2項省級或者5項市級水文、水土保持專項報告(方案),且已實施應用或通過評審。
5.獲市級以上黨委、政府綜合表彰或全省水利系統先進個人表彰。
6.省級科技獎、國家級學(協)會科學技術獎的獲得者;市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獲獎者;國家級工程技術成果一等獎獲獎者或二等獎的主要獲獎者;省級工程技術成果一等獎的主要獲獎者。
7.主持或主要參加起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1項以上,或主持起草省級地方標準1項以上,或主要參加起草省級地方標準3項以上,且正式公布實施。
8.主持研制開發或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3項以上,成效突出,且有推廣證明,或納入國家、部推廣名錄;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水利工程方面的發明專利或國家工法3項以上;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實用新型專利等9項以上。
9.主持1部以上公開出版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教材;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至少2篇獨立或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
第十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開展科技創新、推動技術進步、培養科技人才、提高水利工程專業技術水平等發揮較大作用。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具有主持或主要參加市級科研項目或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咨詢、施工、質量與安全監督、監理、建設管理和工程運行管理、水文水資源管理等工作經歷。
3.具有熟練運用本領域的專業知識、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先進技術,應用于科研和生產實際工作或解決復雜技術難題的能力。
4.具有指導、培養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
5.在貫徹落實上級工作部署、重點工作、重大任務,特別是水旱災害防御等急難險重任務中,具有發揮專長、解決實際技術難題的能力。
(二)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水利工程工程師職稱后,應具備下列至少兩項條件:
1.主要參加1項以上省級科研項目或主持1項以上市級科研項目,且項目結題通過驗收。
2.主要參加1項省級或主持1項市級或主要參加3項市級的發展規劃、綜合規劃、專項規劃,且經批復;主要參加1項省級或主持1項市級或主要參加3項市級的重點課題調研,調研成果或決策建議得到批復或采納。
3.主持1項中型、3項小型或者主要參加3項中型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質量與安全監督、建設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且通過開工備案或竣工驗收達到合格。
4.主持1項中型、3項小型或者主要參加3項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全面技術工作或運行管理規程、方案編制工作,且經批準投入應用;主持1項省級或者3項市級水文、水土保持專項報告(方案),且已實施應用或通過評審。
5.獲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工作部門表彰表揚;或在全國水利行業技能競賽或勞動競賽取得前15名,或在省級水利行業技能競賽或勞動競賽獲得一等獎。
6.市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或省級學(協)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以上的主要獲獎者;省級工程技術成果二等獎的主要獲獎者。
7.主要參加起草省級地方標準1項以上,且正式公布實施。
8.主持研制開發或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1項以上,成效突出,且有推廣證明,或納入國家、部推廣名錄;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水利工程方面的發明專利或國家工法2項以上;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實用新型專利等6項以上。
9.主要參加1部以上公開出版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編著、教材;在CN或ISSN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論文集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至少2篇獨立或第一作者,2000字以上)。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師職稱,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并應用于工作實踐。
2.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主持或主要參加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咨詢、施工、質量與安全監督、監理、建設管理和工程運行管理、水文水資源管理等工作經歷。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較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5.在貫徹落實上級工作部署、重點工作、重大任務,特別是水旱災害防御等急難險重任務中,敢于擔當、沖鋒在前的。
(二)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水利工程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應至少具備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主持或參加1項縣級以上科研項目,且項目結題通過驗收。
2.主要參加1項市級或主持1項縣級或主要參加3項縣級的發展規劃、綜合規劃、專項規劃,且經批復;主要參加1項市級或主持1項縣級或主要參加3項縣級的重點課題調研,調研成果或決策建議得到批復或采納。
3.主持1項小型或者主要參加3項小型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質量與安全監督、建設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且通過開工備案或竣工驗收達到合格。
4.主持1項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全面技術工作或運行管理規程、方案編制工作,且經批準投入應用;主持1項市級水文、水土保持專項報告(方案),且已實施應用或通過評審。
5.獲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表揚;或在省級水利行業技能競賽或勞動競賽中獲得二等獎以上,或在市級技能競賽或勞動競賽中獲得一等獎。
6.縣級科學技術獎、省級學(協)會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市級學(協)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以上的主要獲獎者;市級工程技術成果二等獎的主要獲獎者。
7.主要參加起草團體標準1項以上,且正式公布實施。
8.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水利工程方面的發明專利或國家工法1項以上;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實用新型專利等1項以上。
9.在CN或ISSN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論文集上發表至少1篇(獨立或第一作者)本專業學術論文。
第十二條 申報助理工程師職稱,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三)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條 申報技術員職稱,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導性工作的實際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業績。
第四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不具備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須由1名持有“山東惠才卡”的高層次專家推薦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申報高級職稱的,一般應取得現職稱后,應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取得現職稱以來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等次以上,其中至少有兩年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
第十五條 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應取得下列標志性業績成果之一:
(一)被省委、省政府采納的水利工程專業相關政策建議、決策咨詢等的第一完成人(須提供證明材料)。
(二)獲省部級科技獎二等獎以上主要獲獎者。
(三)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均為獨立或第一作者)。
(四)擔任2項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負責人。
第十六條 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應取得下列標志性業績成果之一。
(一)被市委、市政府采納的水利工程專業相關政策建議、決策咨詢等的第一完成人(須提供證明材料)。
(二)獲市級科技獎二等獎以上主要獲獎者。
(三)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至少2篇獨立或第一作者)。
(四)擔任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負責人。
第十七條 申報工程師職稱以下的,不適用破格申報。
第十八條 符合《山東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高級職稱評審“直通車”暫行辦法》條件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高級職稱評審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工作能力、業績成果等,均從取得現職稱后開始計算,同時提供佐證材料。“佐證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工作能力及本人在所完成的業績成果中地位、作用、項目完成情況、獲獎情況的書面證明材料;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1項計算。
第二十條 本標準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省級、市級科學技術獎是指省政府、市政府設立的獎項。學(協)會科學技術獎是指在科技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由學會、協會設立的獎項,如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等。工程技術成果獎必須是經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獎項,如優秀工程獎等。“獲獎者”是指有關機構規定的獲獎項目、課題各等級內額定獲獎人員(獲獎證書中有名字的人員),“主要獲獎者”是指排名在前5位的獲獎者。
(二)“主持”是指擔任項目、課題、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主要參加”是指項目、課題、工程排名2~3位者、專項(專業、專題)負責人,或項目、課題、工程的次級子項目、子課題、子工程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三)省、市、縣是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
(四)凡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五)“年”均為周年。
(六)申報某職稱時,業績成果條件達到高于該職稱條件的,視為具備相應條件。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中,著作是指具有ISBN書號的著作;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是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CN刊號和ISSN刊號的正式學術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中國科技核心期刊。學術期刊(核心期刊除外)不含增刊、特刊、專刊、專輯、非正式出版的論文集以及電子刊物。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條件規定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