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履行水旱災害防御有關職責,規范省水利廳水旱災害防御專家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旱災害防御專家是指納入《省水利廳水旱災害防御專家庫》管理的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省水利廳臨時調派執行任務的專家參照此辦法管理。
第三條?專家的選聘、解聘、選派、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由省水利廳水旱災害防御處具體負責。
第二章 聘任與解聘
第四條 專家聘任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具有較強政治素質和組織紀律觀念,工作責任心強。公正廉潔,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大局觀強;
(二)熟悉相關的水利工程技術規范,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實踐經驗豐富,具備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有水旱災害防御相關專業特長;
(三)多年從事水利工程洪水調度、機電、地質勘察、設計、施工、管理、水文監測預警等業務工作;
(四)原則上為60歲以下在職人員;有抗洪搶險救災實戰經驗、身體健康的退休專家可適當放寬到65歲;
(五)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專家聘任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采用組織推薦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
(二)省水利廳根據被推薦專家實際情況和水旱災害防御工作需要進行審查;
(三)經審查合格的專家由省水利廳正式聘任并頒發聘書;
(四)專家聘期一般為三年,聘期到期后省水利廳根據工作需要予以續聘。
第六條 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水利廳將予以解聘:
(一)推薦單位要求解聘;
(二)本人申請,并經單位同意不再繼續擔任專家;
(三)不能或無法正常履行專家相關職責;
(四)違反黨紀國法及工作紀律;
(五)適合解聘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工作方式與職責
第七條?每年在專家庫中遴選部分專家組成水旱災害防御專家委員會,負責專家日常工作。專家主要通過參加省水利廳專家組(工作組)或代表省水利廳參加其他相關廳局專家組(工作組)開展工作。
第八條?省水利廳水旱災害防御處根據工作需要擬定專家名單、明確具體工作內容,通知推薦單位并告知專家參加。
第九條?專家履行水旱災害防御技術支撐職責時根據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時了解掌握險情發生經過、工程概況、現狀及險情所在區域雨情、水情、預測預報等情況;
(二)根據需要參與防汛搶險會商會議,分析研判險情發展趨勢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應急搶險技術方案(含洪水調度方案)或險情處置建議,并做好實施過程中的方案調整工作;
(三)其他與水旱災害防御有關的技術工作;
(四)如作為專家組組長、指定負責人,應根據要求組織做好協調溝通、研究討論、方案確定、報告起草等工作;
第十條?專家在開展相關工作時應加強與省水利廳水旱災害防御處的信息溝通,及時反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要求。履行防汛搶險技術支撐職責時,原則上每天報告一次;
第十一條?專家遇身體不適、所在單位工作需要及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開展工作時,應及時向省水利廳申請調換;
第十二條?專家在防汛搶險技術支撐工作結束后,應盡快向省水利廳報告工作情況。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條?專家開展技術支撐工作所需保障由專家組(工作組)派出單位負總責,險情所在地相關部門或現場指揮機構具體負責。險情所在地相關部門或現場指揮機構應及時向專家提供防汛搶險相關資料和必要的保障履職條件。
第十四條?專家履行技術支撐職責發生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承擔,退休專家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處理。
第十五條?專家所在單位應統籌考慮專家提供防汛搶險技術支撐履職工作情況,對作出較大貢獻的專家優先安排補休,并在年終考核、崗位競聘、評先評優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十六條?專家未經省水利廳同意,不得代表省水利廳提供技術支撐工作。
第十七條?專家工作期間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一)重大或關鍵技術支撐方案未形成統一意見時,不得擅
自對外發布;
(二)未按規定征得省水利廳同意,不得向新聞媒體介紹水旱災害防御工作有關情況或通過微信等自媒體發布相關信息;
(三)不得以省水利廳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其它商業活動等;
(四)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五)嚴格遵守其它相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旱災害防御專家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制訂。
山東省水利廳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