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信發〔2020〕4號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濟南、青島市民營經濟發展局:
現將《山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9月7日
山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集聚服務資源、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咨詢、法律等公共服務,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工作。市級主管部門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轄區內示范平臺進行認定管理。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認定的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示范平臺予以重點扶持,并擇優推薦為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條 示范平臺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條 信息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咨詢等信息服務。
第八條 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第九條 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者和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第十條 培訓服務功能。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風險防范、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第十一條 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
第十二條 咨詢服務功能。提供管理、品牌、營銷、人力資源、標準化、體系認證等診斷咨詢和輔導實施服務。
第十三條 法律服務功能。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司設立、制度設計、風險防范、融資投資、勞資關系等法律實務和法律救助服務。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十四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2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合法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12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在9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四)獲得市級示范平臺認定或省級及以上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的相關認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六)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專職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業單位、民辦非企、社團法人主辦,服務業績突出,示范作用明顯的服務平臺,上述條件(一)中,資產總額可放寬至不低于100萬元,(六)中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專職人員可放寬至不少于10人。
第十五條 示范平臺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12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6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和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6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6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12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6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5億元以上的服務機構;或向中小企業提供年新增擔保額20億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
(六) 咨詢服務。具有較強的調研診斷、方案制定和輔導實施能力,并建立良好的服務協同和服務評價機制;年咨詢診斷企業30家以上。
(七)法律服務。具有較強的法律服務能力;建有《中小企業法律服務指南》、服務熱線,開展中小企業法律診斷、法律體檢、法律援助服務;年組織開展法律體檢企業30家以上,年組織法律宣講活動6次以上。
第十六條 申報示范平臺應當突出服務特色,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七條 市級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
第十八條 市級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及完成政府部門委托的任務情況等進行測評,填寫《山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九條 被推薦為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無不良記錄和失信記錄的證明材料(下載信用信息報告);
(五)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六)與合作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復印件;
(七)市級示范平臺認定或省級及以上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的相關認定文件;
(八)收費標準及對小型微型企業收費實施優惠的相關規定復印件,開展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的證明材料;
(九)單位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清單(上一年度末)及學歷、職稱證明;
(十)省及以上行政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復印件);
(十一)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合同、總結等);
(十二)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二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合格的平臺在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評審合格、經公示無異議的平臺,授予“山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并在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布。
第二十二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每年開展1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示范平臺每次認定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
第二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示范平臺進行不定期檢查。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示范平臺稱號,3年內不得申報。
第二十五條 市級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示范平臺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服務滿意度以及完成政府部門委托的任務等方面進行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撤銷申請,經查實后撤銷示范平臺稱號,結果在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布。
第二十六條 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中小企業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工作總結及下年度工作打算報市級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七條 示范平臺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級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并對市級及以上示范平臺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2018年山東省中小企業局印發的《山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魯中小企局字〔2018〕14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