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加大省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盤活力度,建立資產共享調劑機制,提高資產配置使用效率,根據《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實施方案》(魯政辦字〔2020〕68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山東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0年10月27日
山東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省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資產”)盤活力度,建立資產共享調劑機制,提高資產配置使用效率,根據《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實施方案》(魯政辦字〔2020〕68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各類事業單位(不含省屬公立醫院、學校和科研院所,以上統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公物倉,是指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和家具用具等,進行集中收儲、合理調劑、依法處置的運作平臺。政府公物倉管理的資產范圍包括:
(一)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閑置半年以上的資產;
(二)超過規定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經省委、省政府批準成立臨時機構(含工作專班)、組織集中辦公購置的資產;
(四)舉辦(參加)省級及以上會議、展覽、文體、典禮,以及開展普查、調查等活動購置的資產;
(五)其他應納入政府公物倉管理的資產。
第四條 政府公物倉運作遵循“受托管理、接受監督,厲行節約、共享調劑,規范運行、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省財政廳委托山東省財欣資產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欣公司”)管理政府公物倉。
第六條 政府公物倉運轉經費由省財政預算安排解決,財欣公司設置專賬核算,主要用于資產維護保養、運輸、倉儲庫房及設施維修等方面支出,具體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政府公物倉資產上繳、調劑使用和處置等事項,通過“山東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政府公物倉管理模塊進行網上辦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省財政廳作為政府公物倉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政府公物倉相關政策制度,按規定審批政府公物倉資產上繳、借用、調撥和處置等事項,對政府公物倉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發布政府公物倉運行情況。
第九條 財欣公司作為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政府公物倉管理制度,實施政府公物倉倉儲管理、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處置,建立資產定期清查盤點和保管維護機制,按規定繳納資產處置收益,接受省財政廳管理監督,及時向省財政廳報送政府公物倉運行情況。
第十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政府公物倉資產的申請,按規定辦理資產調撥、借用和歸還手續,負責使用政府公物倉資產的管理維護,確保資產在使用期間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資產上繳
第十一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上繳政府公物倉資產,應當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程序,并填寫《山東省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繳庫單》(見附件1),經主管部門初核、政府公物倉審核、報省財政廳批準后,辦理資產移交入庫。資產上繳單位應當及時核銷資產賬務,并在“山東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減少相關資產信息。
(一)每年年底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組織資產清查盤點,于次年3月底前,將閑置資產移交政府公物倉。
(二)成立臨時機構(含工作專班)、組織集中辦公購置的資產,除明確規定另有用途外,應當在臨時機構(含工作專班)撤銷或集中辦公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以相關資產配置預算為依據,由牽頭部門負責移交政府公物倉。
(三)舉辦(參加)省級及以上會議、展覽、文體、典禮,以及開展普查、調查等活動購置的資產,應當在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以相關資產配置預算為依據,由牽頭部門負責移交政府公物倉。
(四)涉及機構改革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由接收單位負責清理盤點,凡超過規定標準配置的,應當在機構調整到位后1個月內,將資產移交政府公物倉。
(五)其他應上繳政府公物倉管理的資產,應當按相關規定及時移交政府公物倉。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二條 因履職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新增配置資產,首先由主管部門統籌自有資產解決,自有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應當通過政府公物倉調撥或借用方式解決。
(一)資產調撥。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調撥政府公物倉資產,應當填寫《山東省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調撥單》(見附件2),經主管部門初核、報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辦理資產出庫。資產接收單位應當將調入資產及時登記入賬,并在“山東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增加相關資產信息。
(二)資產借用。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借用政府公物倉資產,應當填寫《山東省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借用單》(見附件3),經主管部門初核,報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辦理資產出庫。資產借用單位應當按期歸還資產,經政府公物倉查驗合格并辦理資產入庫。借用期間發生資產損毀、丟失的,資產借用單位或責任人應當按照出庫時資產凈值進行賠償。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十三條 政府公物倉資產因報廢等原因需要處置的,由財欣公司填寫《山東省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處置單》(見附件4),報經省財政廳批準后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 政府公物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通過其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收入,全額上繳省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對政府公物倉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每季度終了5個工作日內,由省財政廳向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發布政府公物倉運行情況,主要內容包括本季度資產上繳、調撥、借用、處置以及資產存量等情況。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各省屬公立醫院、學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精神,結合實際開展省屬公立醫院、學校和科研院所資產共享調劑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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