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信產〔2020〕183號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有關單位:
現將新修訂的《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建設,促進工業設計產業發展,依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和工信部等十三部門《關于印發<制造業設計能力提升專項行動計劃(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9〕21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強、管理規范、業績顯著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請、擇優確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和服務工作。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申報推薦工作,并協助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兩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山東省內注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二)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或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三)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四)工業設計中心人才隊伍素質較高、經驗豐富,工業設計水平在省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從業人員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70%。
(五)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較強,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或版權共計10項以上,獨立完成工業設計方案3項以上并在產業化方面有顯著成效。
(六)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七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山東省內注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二)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或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從業人員3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70%。
(四)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省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兩年內獨立完成工業設計方案2項以上,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500萬元。
(五)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認 定
第八條 企業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主要包括《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省屬企業和央企駐魯機構可按要求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九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辦法推薦符合條件的工業設計中心,并將推薦文件及申請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現場審查,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批準,授予“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復核。
第十三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辦法組織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開展復核工作,并將復核材料及審核意見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復核材料主要包括《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省屬企業和央企駐魯機構可按上述要求將復核材料直接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
(四)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
(五)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六條 因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認定。
因第十五條第(四)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在四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認定,并暫停其推薦單位下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屬企業和央企駐魯機構直接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調整和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公布。
第十九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本市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市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建設、運行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條 各級工信部門不定期舉辦工業設計人才培訓班,邀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負責人參加培訓,并積極組織工業設計走進企業等工業設計成果推廣交流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信部門利用各類融資平臺,為符合條件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提供首貸培植、銀稅互動、金融診療、應急轉貸等金融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并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