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化解勞動人事爭議作用,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制,規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3號)、《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調解協議仲裁審查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審查調解協議,并依法制作仲裁調解書的行為。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審查調解協議,堅持簡便、快捷的原則。
第四條 經各類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審查。
第五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協議仲裁審查,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審查申請書;
(二)調解協議書;
(三)當事人簽署的承諾書;
(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
(五)其他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證明材料;
(六)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授權委托書。
第六條 當事人簽署的承諾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出于解決糾紛的目的自愿達成協議;
(二)沒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規避法律;
(三)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四)如果調解協議內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仲裁審查申請,應當及時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
(三)超出規定的仲裁審查申請期間的;
(四)確認勞動關系的;
(五)當事人就該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審查調解協議,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可由一名仲裁員獨任審查。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審查調解協議時,仲裁員應當詢問當事人以下事項:
(一)是否理解調解協議的內容;
(二)是否知道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是否接受因此而產生的后果。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進行開庭審查。
仲裁委員會開庭審查調解協議時,一方當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回仲裁審查申請處理。
第十一條 調解協議內容存在瑕疵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進行法律釋明,并建議當事人在調解組織主持下依法重新簽訂調解協議或者另行簽訂補充條款。當事人重新簽訂調解協議或者另行簽訂補充條款的,仲裁委員會可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制作仲裁調解書。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制作仲裁調解書: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有合法代理人;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調解協議合法有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制作仲裁調解書: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有弄虛作假嫌疑的;
(四)違反自愿原則的;
(五)協議內容不明確的;
(六)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
(七)當事人無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合法代理人的;
(八)其他不能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審查調解協議,應當自受理仲裁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仲裁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仲裁審查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準許。
第十六條 仲裁調解書載明的內容,應當與調解協議及調整、補充、補正條款原件內容相一致。
第十七條 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不予制作仲裁調解書的,應當出具仲裁決定書,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制作仲裁調解書的理由。
第十九條 對于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審查申請、按撤回仲裁審查申請處理、不予制作調解書或當事人撤回仲裁審查申請的,當事人基于同一事實、理由申請仲裁,并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仲裁審查申請書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審查申請須知
3.承諾書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審查申請受
理通知書
5.×××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審查申請不
予受理通知書
6.×××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決定書
7.×××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書
附件1
仲裁審查申請書
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_________與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等爭議事項,在_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中心)的主持下,出于解決糾紛的目的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有關規定,現申請對該調解協議進行仲裁審查。如果調解協議內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送達地址:
聯系人及電話:
申請人: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審查申請須知
一、申請仲裁審查的范圍
經各類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以下簡稱調解組織)調解后,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審查。
二、提交仲裁審查注意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提交仲裁審查申請;
(二)該申請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申請仲裁審查的調解協議內容應當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受理范圍;
(四)仲裁委員會具有管轄權;
(五)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應當齊備并符合要求。
三、應當提交的書面材料
(一)仲裁審查申請書;
(二)調解協議;
(三)承諾書;
(四)身份證明、資格證明;
(五)其他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溫馨提示
(一)收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審查受理通知書后,如仲裁委員會要求當事人到庭的,請按時到庭。一方當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回仲裁審查申請處理;
(二)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三)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附件3
承 諾 書
申請人申請調解協議仲裁審查,承諾如下:
一、當事人出于解決糾紛的目的自愿達成協議;
二、沒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規避法律;
三、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四、如果調解協議內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審查申請受理通知書
××勞人仲案字〔 〕第 號
_____________:
你(你單位)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交的仲裁審查申請書已收悉。本委決定予以受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委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在______________,審查你(你單位)與______________達成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爭議事項的調解協議。請準時到達,如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按撤回申請處理。
二、審查工作由仲裁員__________負責,電話__________。
三、申請人如需委托代理人的,須填寫授權委托書,并最遲于仲裁審查當日提交本委。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還須填寫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年 月 日
(加蓋仲裁委員會公章)
附件5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審查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勞人仲案字〔 〕第 號
_____________:
你(你單位)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交的仲裁審查申請書已收悉。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受理條件,本委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加蓋仲裁委員會公章)
附件6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決定書
××勞人仲案字〔 〕第 號
______________:
你(你單位)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委提出的仲裁審查申請,經本委受理并審查后,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七十八條規定,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委決定不予制作調解書。建議重新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年 月 日
(加蓋仲裁委員會公章)
附件7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調解書
××勞人仲案字〔 〕第 號
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______與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同提出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審查申請,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員__________________審查。
經______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中心)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上述協議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本委經審查后予以制作仲裁調解書。本仲裁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 裁 員:
年 月 日
(加蓋仲裁委員會公章)
記錄人員:
$信息來源$
2020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