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發改法規〔2020〕1245號
委機關各處室:
為了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我委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基準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魯發改法規〔2017〕1503號)和《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山東省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魯價綜發〔2015〕87號)不再繼續施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