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屬企業:
《山東省省屬企業戰略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國資委第335次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國資委
2022年1月4日
山東省省屬企業戰略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省屬企業戰略規劃管理工作,切實發揮戰略規劃對高質量發展的引領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戰略規劃,是指企業根據國家、省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在分析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為企業長期生存發展所作出的未來一定時期內的方向性、全局性、前瞻性總體謀劃。企業戰略規劃是引領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綱領和實施國資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省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健全國有資產監管體制要求,圍繞國家和省重大戰略,基于企業功能定位,強化出資人對企業的戰略引導和監督管理,加強企業戰略規劃管理與各項國資監管工作銜接聯動,構建戰略引領型的國資監管體系。
第五條 省國資委按照以下原則對企業戰略規劃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一)堅持依法合規、服務大局;
(二)堅持規劃引領、科學發展;
(三)堅持統籌協調、因企制宜;
(四)堅持尊重企業合法權益、嚴守商業秘密。
第二章 戰略規劃管理體系
第六條 企業是戰略規劃管理的主體,應構建高效的戰略規劃組織體系、科學的戰略規劃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戰略規劃體系,強化上下銜接、橫向協同、縱向貫通、有效管控,實現戰略規劃研究、編制、實施、調整、評估、考核的全過程閉環管理。
第七條 企業董事會是戰略規劃的決策和管理機構,統籌負責相關工作。董事會應設立戰略與投資委員會,主任由董事長擔任。企業黨委對戰略規劃進行前置研究,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作用。企業應明確專職部門歸口管理戰略規劃工作,配備專業力量,并為戰略與投資委員會工作提供支撐和服務。
第八條 企業應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戰略規劃管理制度,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戰略規劃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二)戰略規劃體系安排,戰略規劃管理與集團各項管理職能及權屬企業戰略規劃管理的銜接安排;
(三)戰略規劃執行的資源要素匹配、評估調整及考核評價制度;
(四)其他應納入戰略規劃管理的制度。
第九條 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情況,重點構建形成以五年規劃為統領、三年滾動發展規劃為抓手、專項規劃為支撐、子企業規劃為基礎的戰略規劃體系,專項規劃包括但不限于產業規劃、職能規劃等。應明確各級各類規劃功能定位,下位規劃支撐落實上位規劃,等位規劃相互協調,確保邊界清晰、功能互補、相互銜接。
有條件的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編制2035年規劃等遠景戰略規劃。
第三章 戰略規劃研究與編制
第十條 企業應重視戰略規劃研究工作,在深入分析內外部發展環境、產業發展政策等基礎上編制戰略規劃,堅持創新驅動戰略和聚焦主業的要求,提高規劃科學性。
第十一條 企業編制戰略規劃,應堅持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準確把握“國之大者”的深刻內涵和根本要求,充分落實我省重大發展戰略;應充分銜接國家、省發展規劃和省屬國資國企規劃等上位規劃;應全面體現國有企業的戰略定位、歷史使命,符合國家和我省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優化調整要求和企業功能定位、主業,承擔國有企業的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 編制遠景戰略規劃應在深入分析企業外部環境與內部資源條件基礎上,突出未來十年及以上的發展思路,明確企業愿景使命、戰略定位、目標等。
編制五年規劃應依據企業發展戰略并結合現狀與發展環境分析,明確規劃期的發展目標、實施路徑和保障措施。
編制三年滾動發展規劃,應依據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按照“近細遠粗”原則,明確未來三年的發展目標和實施舉措。同時,對三年滾動發展規劃進行年度分解,明確年度任務、主要措施和責任單位。
第十三條 企業五年規劃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現狀與發展環境,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發展環境分析、競爭力分析等;
(二)發展戰略與指導思想,描述企業愿景、使命、核心價值觀,明確戰略定位、發展方向,產業發展思路;
(三)發展規劃目標,包括遠景規劃目標、五年規劃目標、三年發展目標及年度目標分解;
(四)戰略實施路徑;
(五)戰略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省國資委對企業五年規劃、三年滾動發展規劃等實施備案管理,省國資委認為企業戰略規劃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應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條 企業戰略規劃的備案程序:
(一)企業按照要求制定戰略規劃草案及編制說明,充分聽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議后,報省國資委;
(二)省國資委對企業戰略規劃草案進行研究論證;
(三)企業根據省國資委研究論證意見對戰略規劃草案進行修訂,并按規定的決策程序進行審議;
對國有資本參股的企業,省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股權董事應在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上依照省國資委的意見,對企業戰略規劃發表審議意見,行使表決權;
(四)企業戰略規劃經董事會決策后,將正式文本及編制說明、董事會決議等資料報省國資委備案。
企業應提高戰略規劃編制時效性,原則上應于上一個規劃期末當年年底前編制完成戰略規劃草案,于規劃期初當年三季度內將正式文本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四章 戰略規劃實施、評估與調整
第十六條 各企業負責開展企業戰略規劃的宣貫工作,確保各實施主體準確理解把握戰略規劃安排。
第十七條 企業負責實施戰略規劃,制定實施方案,構建戰略規劃與投資、預算、考核等聯動實施機制,保障戰略規劃落地。
第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三年滾動發展規劃逐年滾動編制機制,每年結合規劃實施情況和內外部環境變化,對尚未實施的后兩年規劃內容進行必要調整,同時研究制定第三年的發展規劃,形成新的三年滾動發展規劃,依此逐年推進。
第十九條 企業應對戰略規劃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監督控制,完善監測分析手段,建立全過程評估機制。
第二十條 評估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對戰略規劃進行調整:
(一)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行業狀況、競爭格局等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對戰略規劃目標實現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企業經營管理內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需對戰略規劃作出調整的;
(三)戰略風險已經顯現或出現征兆的。
企業戰略規劃調整的,應重新履行決策及備案程序。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于規劃期末當年開展全面總結評估,系統總結分析戰略規劃執行情況,開展戰略規劃管理工作評價,作為推進戰略規劃實施、編制下一期戰略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戰略規劃保障支撐
第二十二條 省國資委建立企業戰略規劃聯動監管機制,將戰略規劃作為投資管理、預算管理、風險防控、考核評價、監督稽查、董事會評價和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的重要基礎和依據。省國資委加強對企業戰略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省國資委以戰略規劃為基礎,完善企業投資管理,戰略規劃未明確的產業發展方向和任務不得安排投資,不得配置相關資源。
第二十四條 省國資委強化對戰略規劃目標的應用。企業戰略規劃明確的發展目標作為企業經營績效考核目標的重要參考依據,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應與企業戰略規劃目標有效銜接。
第二十五條 省國資委委派企業的外部董事應當在董事會上充分反映省國資委對企業戰略規劃的要求和有關意見,發現企業戰略規劃實施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國資委建立戰略規劃管理專家咨詢機制,支撐企業戰略規劃管理。企業視情況建立本企業戰略規劃專家咨詢機制。
第二十七條 企業戰略規劃管理工作情況,納入企業董事會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
企業應依照法定程序,將戰略規劃及其執行情況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戰略規劃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省省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暫行辦法》(魯國資規劃〔2005〕3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