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濟南、青島民營經濟局,濱州民營經濟發展中心,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培育認定辦法》《山東省省級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培育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3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培育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四五”智能制造發展規劃》《山東省“十四五”制造強省建設規劃》等文件精神,堅持智能制造為主攻方向加快推動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建設,開展多場景、全鏈條、多層次應用示范,助力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智能制造場景,是指面向制造全過程的單個或多個環節,通過新一代信息技術、先進制造技術的深度融合,實現具備協同和自治特征、具有特定功能和實際價值的應用。數字化車間,是指生產制造企業以生產對象所要求的工藝和設備為基礎,以信息技術、自動化、測控技術等為手段,對生產過程進行規劃、管理、診斷和優化的核心實施單元。智能工廠,是指綜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智能裝備等先進技術手段,實現研發、設計、工藝、生產、檢測、物流、銷售、服務等環節的集成優化和智能管理決策,具備“設備互聯、數據互享、系統互通、業態互融”特征,實現生產效率提高、質量效益提升、資源消耗減少、運營成本降低、環境生態友好的新型工廠。
第三條 山東省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四條 山東省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培育認定工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本地區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的申報、指導和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報山東省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的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正常經營三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財務狀況良好,信用良好且無違法記錄的生產制造企業。
(二)企業主導產品(技術)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政策導向。
(三)企業具有良好的智能制造基礎,已制定智能化發展規劃和具體推進措施。
(四)申報的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應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智能制造場景滿足《智能制造典型場景參考指引》、數字化車間滿足《數字化車間關鍵要素》、智能工廠滿足《智能工廠關鍵要素》,在縮短產品研制周期、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運維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產品不良率等方面取得顯著效果。
(五)智能制造實踐取得技術突破,鼓勵使用安全可控的關鍵技術裝備和工業軟件。
(六)通過智能制造實踐帶動企業研發、制造、管理、服務等各環節智能化水平提高,在同行業處領先水平,實踐模式具有可復制性、易推廣性,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七)具有市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資格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申報省級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
(一)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近3年發生過生產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事故,受到處罰的;
(三)近3年有偷稅漏稅、失信懲戒和不良信用記錄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聚焦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升級需求,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圍繞重點行業開展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培育認定工作,每年下發通知組織申報,提出具體要求。企業對照通知要求進行自我評價,按照自愿申報原則向所在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初審并統一推薦上報。
第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受理并形式審查,通過必要的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綜合評估提出審核意見,提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服務
第九條 被認定為省級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的企業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應積極配合省、市(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不斷推廣經驗,擴大示范作用。
第十條 對通過認定的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實行動態管理,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相關機構進行監測評估并提供指導服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稱號:
(一)所在企業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相關規定或其它違法行為。
(二)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三)運行監測評估不合格經整改仍未能達標的企業。
(四)發生重大環保、安全、質量事故。
(五)有其他影響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十二條 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可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更名。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技術改造、協同創新、供需對接、人才引培、融資對接等方面給予支持。上報國家的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智能制造示范工廠和優秀場景原則上從省級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中推薦;省級智能制造(智能工廠類)標桿企業原則上從省級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中選樹。鼓勵各市、縣(區)對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給予支持并加強跟蹤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智能制造場景、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參考指引、關鍵要素、申報材料要求等,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附件:
1.智能制造典型場景參考指引
2.數字化車間關鍵要素
3.智能工廠關鍵要素
4.申報書 PDF版下載.pdf
山東省省級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培育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四五”智能制造發展規劃》《山東省“十四五”制造強省建設規劃》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服務構建智能制造創新、供給、應用和支撐體系,助力制造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是指從事智能制造軟硬件裝備和系統設計、生產、安裝、調試,具備系統解決方案供應能力,能夠提供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生產線、車間、工廠集成應用服務的產品供應商、服務提供商和系統集成商。
第三條 山東省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四條 山東省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的認定工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本地區申報、指導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報山東省省級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的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正常經營三年以上,具有健全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財務狀況良好,信用良好且無違法記錄。
(二)從事智能制造軟硬件裝備和系統設計、生產、安裝、調試,為制造企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升級提供產品或集成服務,主要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政策導向。
(三)擁有研發設計、集成實施和運維服務專業團隊,已經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環境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等。
(四)在某一領域或行業具有專業性、特色化和創新性,在關鍵技術裝備、軟件、智能制造成套裝備、工藝和關鍵零部件等方面應擁有自主核心技術。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申報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
(一)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近3年發生過生產安全、質量和環境事故,受到處罰的;
(三)近3年有偷稅漏稅、失信懲戒和不良信用記錄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下發通知組織申報,提出具體要求。企業對照通知要求進行自我評價,按照自愿申報原則向所在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初審并統一推薦上報。
第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受理并形式審查,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實地評估,提出審核意見,提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服務
第九條 對通過認定的省級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實行動態管理,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相關機構進行監測評估并提供指導服務。
第十條 通過認定的省級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應積極配合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開展相關工作,不斷推廣經驗,擴大示范作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稱號:
(一)所在企業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相關規定或其它違法行為。
(二)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三)運行監測評估不合格經整改仍未能達標的企業。
(四)發生重大環保、安全、質量事故。
(五)有其他影響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不再符合示范認定條件的。
第十二條 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可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更名。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制定相關產業規劃、技術改造、協同創新、供需對接、人才引培、融資對接等方面給予支持。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智能制造項目,省級智能制造標桿企業(供應商類)原則上從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中選樹。鼓勵各市、縣(區)對認定的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給予支持并加強跟蹤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